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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高空抛物其实就这么简单

 近日,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,将建筑物掉落物品定性为违法行为,同时就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拟就了相关原则性规定。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,对治理顽疾具有推动作用。但总觉得来得晚了一点儿,也“温柔”一点儿,有点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味道。

从高层建筑上掉落物品,可以分为两种情况:一种是高空坠物,它属于过失、意外;一种是高空抛物,它属于故意、人为。高空坠物的情况相对复杂,解决和治理具有一定的难度,在这里我们不做深入讨论。而高空抛物是“秃头虱子——明摆着”,解决和治理不能说是易如反掌,也能说完全可以一蹴而就。
发生司乘纠纷后,乘客抢夺操纵装置、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事件,曾经屡有发生。2018年,重庆“10.28”公交车坠江事件之后,.高法、.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对此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罪惩处,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。一令祭出天下惊,那些常在公交车上撒野耍泼的人极少敢再造次了。
       高空抛物与用野蛮方式妨碍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异名同实,好有一比。显而易见,它们都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 ,在客体要件、客观要件、主体要件、主观要件四个方面,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罪的构成。将高空抛物与用野蛮方式妨碍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一样,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罪加以惩处,顺理成章。
现在,治理高空抛物主要靠的还是教育、劝阻,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未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显然违法成本太低。高危高危,位高势危,这是所有人在牙牙学语时就已经明白的道理,再用磨嘴皮子的办法,去治理高空抛物的顽疾,简直是笑谈。简单一招——高空抛物入刑,不信那些野蛮人,还敢拿别人生命财产 当儿戏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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